投保後才發現健康告知不完全

Q:請問如果我已經投保了一段時間,最近才想起來投保前曾經有就醫紀錄沒有告知,我該補充告知保險公司嗎?現在告知保險公司會不會我的保單就被解除?還是我可以選擇不告知?因為聽說只要撐過兩年就沒事了。

  

首先我們現來看一下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:
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

 

根據這條法律的規定,所有要保書上面詢問的事項,要保人是必須要誠實告知的保險公司的,如果後續要保人想起來,是可以利用契約變更的方式補告知保險公司,但是如果所告知的事項危險程度大過可承保範圍時,保險公司是有權利解除保單的,這裡解除保單的意思就是"退保、不退費"已經繳過的保費保險公司也不會退還,所以在投保的時候千萬記得一定要仔細填寫健康告知問卷,不要有隱瞞或是有遺漏的部分。

 

其次有些人看到保險法第64條後面寫到:

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

 

因此就認為不誠實告知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拿你沒輒了!這邊要特別注意!保險法第64條只有寫到保險公司兩年後"不得解除契約",但是並沒有註明針對你不實告知的部分,保險公司未來一定要理賠給你

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:
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
 

對於契約訂立前的"已在疾病"是可以不用理賠的,所以針對你不誠實告知的部分如果超過兩年,保險公司雖然不能夠解除你的契約,但是未來保險公司還是可以針對不誠實告知的部分拒絕理賠

 

所以如果真的不小心有漏告知的部分,最好還是要補告知保險公司,以降低未來的理賠糾紛,但是也不用太擔心補告知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被退保,基本上補告知保險公司的結果就如同投保的時候一樣,有以下四種結果:

1、承保條件不變

2、加費

3、排外

4、退保

退保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,因此也不用太過擔心一定會被退保。

 

也許有人會問 "那是不是等投保超過兩年後在補告知比較好?屆時保險公司就不能夠解除我的契約",投保超過兩年之後在補告知的確保險公司就不能夠退保,但是這樣做反而是在告訴保險公司"這個保戶喜歡偷吃步,未來申請理賠的時候一定要特別謹慎",如此反而會讓自己未來理賠時產生很多"不必要的麻煩",所以還是提醒各位,如果真的不小心自填寫健康告知問卷時有疏漏,最好還是及早補告知,這樣對於未來自己的權益才不會有影響!

 

<<延伸閱讀>>

核保的結果

理賠糾紛的來源之一~健康告知問卷

理賠糾紛的來源之二~就醫紀錄

投保前該不該先體檢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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